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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 2019-06-06 10:52 来源: 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深入推进全省乡村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下简称村(居)规民约)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村(居)规民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村(居)规民约工作的指导规范,着力解决村(居)规民约内容空乏、制定程序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到2020年全省所有村(居)普遍修订形成价值引领、合法合规、群众认可、管用有效的村(居)规民约。

(二)工作原则。村(居)规民约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村(居)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维护公序良俗、受到法律支持保障的村(居)规矩,是基层治理中自治、德治、法治的重要体现,是现行法规政策的有效补充。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党组织负总责,全面负责村(居)规民约修订实施工作。二要坚持合法合规。村(居)规民约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减免法定的制定程序,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酝酿讨论,把修订村(居)规民约作为集中民愿、集合正能量、宣传村(居)规民约、营造共同遵守氛围的过程。四要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树新风、治陋习,聚焦传统美德,聚焦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五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三)时间安排。原则上由县(市、区)统筹安排,可一次性铺开,也可分批进行。一个乡镇(街道)应同时安排。共分三个阶段推进: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各乡镇(街道)安排干部到村(居)组织党员、组长召开专门动员部署会。二是组织修订阶段:依法依规依程序完成村(居)规民约的组织修订工作。三是公示总结阶段:经村(居)民会议通过的村(居)规民约,要广泛公示,进厅堂、进屋场、进村部,通过总结评比,形成共同遵守的氛围。

二、聚焦重点内容

村(居)规民约的内容要区别于法规政策,区别于群众行为指南,不搞面面俱到,力戒多而全、空乏笼统。要结合村情居情,重点聚焦以下7个方面进行细化:

(一)爱国守法。重点针对规范群众日常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群众热爱祖国,不说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话,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参加邪教组织,不涉黑、不涉恶,对造谣生事、村痞恶霸、偷抢拐骗、黄赌毒、歪风邪气、邪教组织进行抵制,举报反映违法问题线索等。

(二)孝老爱亲。重点针对老年人赡养、照料、居住、精神慰藉以及小孩抚养、教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群众对拒绝赡养老人进行抵制,对“好公婆”、“好媳妇”、“好儿孙”予以褒扬,对独居老人明确儿女要定期探望、保障日常照料费用,对老人丧事办理要求村(居)民共同出力,对适龄儿童、留守儿童的抚养、学习以及亲情关爱作出规定等。

(三)邻里和睦。重点针对邻里守望相助、互谅互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群众对独居以及失独老人家庭、五保户、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邻里照顾;不吵架,不斗狠,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宅基地使用、山林田土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等。

(四)勤俭持家。重点针对婚丧喜庆事宜按照“树新风、治陋习”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引导群众合情合理地约定人情开支,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摆阔气、比奢华、败坏地方风气的行为;对爱岗敬业、创业有成的家庭予以褒扬,扶持贫困家庭,抵制多要多占、游手好闲等行为。

(五)保护环境。重点针对农村空心危房拆除、村民房前屋后卫生、家禽圈养、生活垃圾倒放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社区居民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护绿化植物,落实门前“三包”、不乱丟乱倒垃圾等方面作出规定,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

(六)保障权益。重点针对征地拆迁补偿、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群众依法对征地拆迁补偿、村民建房等问题制定约定性条款,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等。

(七)其他方面。村(居)民反映的其它需要纳入村(居)规民约的内容。

村(居)规民约一般由名称、正文、落款、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正文采取条款式逐一提出,内容要有针对性、简约好记,便于执行,10条左右为宜,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增减条款、修订完善;落款为××村村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通过生效的时间。

三、规范制订程序

(一)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村(居)“两委”成员分别组织以自然村、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民或户主会议,讲清修订村(居)规民约的意义和要求,讲明村(居)规民约必须保证落实和执行,广泛听取村(居)民对村(居)规民约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拟定草案,征求意见。村(居)“两委”根据村(居)民的意见、本通知要求,草拟村(居)规民约修订稿或草案,走访每家每户征求意见,合理的要吸纳完善,不合理的要解释清楚,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老年协会、妇联等意见建议。

(三)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党组织召开党员会议,对修改后的村(居)规民约进行审议,进一步完善,再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把关,重点检查村(居)规民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四)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两委”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并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

(五)备案公布,广泛宣传。村(居)“两委”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居)规民约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印发各家各户,进行广泛公示。

四、强化监督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将村(居)规民约修订和实施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保障执行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村(居)规民约监督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保障执行村(居)规民约。可以探索红黑榜,褒扬先进、鞭策后进,对违反村(居)规民约的,要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可以在集体经济的入股资格、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罚戒。村(居)民代表、小组长和村(居)“两委”干部要带头执行村(居)规民约,执行不好的要取消其参选资格,严重的要依法终止其职务。同时,要围绕落实村(居)规民约,组织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开展孝敬老人、勤俭持家、崇尚学习、文明卫生等系列评比表彰活动。

(三)开展宣传示范。省、市、县三级要集中开展村(居)规民约宣传活动,开展寻找最美村(居)规民约征集遴选和推介活动。省级将从各市州择优遴选100个最美村(居)规民约,从中精选30个参加集中推介宣传,由社会公众在线投票选出“全省十佳优秀村(居)规民约”,组织媒体采访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遵守维护村(居)规民约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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