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民字〔2021〕20号A类 同意公开
对岳阳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96号建议的
答 复
梅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益捐赠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我市公益事业的关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反映的情况详实,问题确实。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199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其中并未对捐赠方的这类问题明确责任追究。现将该法规定的捐赠法律责任摘抄如下: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规范社会组织的捐赠行为,对不具备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2.建立公益捐赠行为备案制度,具备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时,要及时将捐赠活动资料报我局备案,我们将督查捐赠方的资质和社会信用,认真查验捐赠物品,将不规范捐赠行为拒于门外。
3.建立捐赠行为黑名单制度。对不守诚信的捐赠人,进行黑名单公示,让打着捐赠幌子牟取利益者暴露在公众视野。
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6日
承办负责人:任焱辉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袁言富 0730-887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