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双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中墓葬,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立,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墓建设规划的制定及落实。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目前,我市已建9所农村公益性墓地,关于将汨罗市白水镇西长村列为村级公墓规划试点村的事宜,可由当地村委会按相关程序申报,汨罗市民政局审批。
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民政局
2015年7月30日
承办负责人:刘树平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李小梅 0730—887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