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
2、制定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和执法监督。
3、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统计认定工作。
4、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承担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划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跨市州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7、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定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里的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8、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9、会同有关部门按拟定全市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10、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11、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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