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并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应持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