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受理机构
各县区民政局
决定机构
办理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为本省籍居民,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材料
1、本省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程序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
办理期限
即时
收费情况
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9]105号
表格下载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监督检查
湖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0731-84502080
咨询渠道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