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外(含涉台)离婚登记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项目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
受理机构 |
湖南省民政厅 |
决定机构 |
湖南省民政厅 |
办理条件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材料 |
1、本省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
办理程序 |
(一)岗位责任人:省厅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
(三)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①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②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③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④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4、登记:婚姻登记员审查后,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5、颁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注销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
办理期限 |
即时 |
收费情况 |
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
表格下载 |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监督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http//hunan.mca.gov.cn 电话:0731-4502080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省民政厅 |
乘车路线 |
乘136、112、146、150、901、302路到下大垅下车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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