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港澳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编稿时间: 2014-01-05 18:50 来源: 市民政局
 

单位名称(科室)

地址:岳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话:8878222

事项名称

港澳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简要办事程序

 无

申报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审批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文

关键词

民政  收养  登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