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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3-01 08:47 来源: 市民政局
 
各市直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市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湖南岳阳民政网”下载《岳阳市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二、参加年检的社团须认真填写《岳阳市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于6月30日前到我局审定,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的年检。

三、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应提供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四、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也必须参加年检,由社团按年检报告书中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要求逐一填报,并持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交我局审定。

五、各社会团体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文件精神,并积极开展活动;要在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中认真上报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包括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情况。

六、凡社会团体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要停止活动,如有违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1、本年度重大活动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2、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未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会费收费标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呈报《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的;

3、2011年度年检不合格、未及时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的;

5、本年度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有关规定的;

6、未按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

凡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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