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时间 |
1 |
身份证明 |
证明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政局 |
申请举办社会组织的单位、个人 |
证明事项涉及直接关系公民人身信息,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3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2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组织具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民政局 |
申请举办社会组织的单位、个人 |
证明事项涉及属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3条 |
3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事项进行了尽职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民政局 |
各业务主管部门 |
证明事项涉及属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3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具备开办的资金要求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明事项涉及重大财产安全,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 |
5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
前任法定代表人尽忠职守,无侵害社会组织财产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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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
证明事项涉及重大财产安全,数据不共享,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6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存续期间遵守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
民政局 |
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
证明事项涉及重大财产安全,数据不共享,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7 |
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送养人申请送养时,需提供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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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根据《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收养登记档案要实现集中统一管理,这些证明材料属于归档范围,不适宜实行承诺制。 |
8 |
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9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
生父母双方为送养人申请送养时,需提供的证明 |
残联、医疗卫生部门 |
10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生父母为送养人申请送养时,需提供的证明 |
计划生育部门 |
11 |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单方送养人申请送养时,需提供的证明 |
医疗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 |
12 |
被收养人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申请送养时,需提供的证明 |
公安、司法、医疗、法院等部门 |
13 |
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
公安、医疗、法院等部门 |
14 |
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申请送养时,需提供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15 |
被送养人残疾证明 |
送养人申请送养时,被收养人是残疾的,需提供的证明 |
医疗卫生部门 |
16 |
收养人身份证件 |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17 |
被收养人已经同意收养的通知 |
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18 |
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公安部门、港澳台相关部门 |
21 |
港、澳身份证、通行证、单身证明 |
涉港澳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五条第二款: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民政局 |
港澳台相关部门 |
根据法律法规,为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权益,暂不适合实行承诺制 |
22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明事项涉及重大财产安全,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
民政局 |
申请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涉及属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4 |
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明事项涉及重大财产安全,数据不共享,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民政局 |
申请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涉及属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6 |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慈善信托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中关于设立备案。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备案申请书。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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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证明事项涉及直接关系公民人身信息,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7 |
金融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慈善信托备案 |
民政局 |
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涉及属于行政许可或直接关系公民人身信息,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8 |
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
慈善信托备案 |
民政局 |
银行 |
证明事项涉及重大财产安全,数据不共享,不宜实施告知承诺。 |
29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真实有效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
民政局 |
居民个人 |
已实施承诺制 |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30 |
身份证 |
兑奖 |
《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
市福彩中心 |
领奖人出具 |
为落实兑奖者身份,不宜采用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