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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义务兵家庭抚恤金 |
来信人: | 雨後的回忆 |
来信时间: | 2016-08-01 13:24:27 |
内容: |
我弟弟义务兵有13年了,为什么没有家庭抚恤金。 |
回复部门: | 市民政局 |
回复时间: | 2016-08-05 11:58:39 |
回复内容: | 雨後的回忆: 您好!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应当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016年8月5日 |